婚姻法亲权推定第三节(我国婚姻法亲属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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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亲子关系,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吗
1、法律分析:亲子关系的鉴定是根据具体案件具体诉求来进行推定的,如果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根据情况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也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2、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亲子关系可依法推定 法官表示,上述案例中阿洪不承认儿子为其所生,也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推定。
4、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5、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二)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权包括的内容有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在人身方面,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两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监护教育权、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等。
子女交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子女被他人非法诱骗、拐卖、隐匿或扣留时,父母有权请求交还子女,必要时也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交还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的姓氏决定权是亲权的重要内容。因此,选项B正确。在传统的亲权理论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生活共同体,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的保护下生活,应当与父母同居。
婚姻家庭法法学里,亲权具有的特征有哪些
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一)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因此,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父母。至于是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则因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是否存在妨害亲权行使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而有不同。
人身方面的亲权 (1)子女的姓氏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性。这就很明确的给出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婚姻法解释三的详细解读?
有一部分人担心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的一群人。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中所称的“不动产”应该指的是房屋房产或住房,将房产从婚姻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作出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婚姻法离婚孩子探视权规定
法律分析: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以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应当给予协助。而具体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定。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同时行使探视权不得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探视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孩子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一般探视权规定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也就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客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亲权制度
1、亲权主义是指家长或监护人有权决定未成年子女的事务和行为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父母和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绝对的监管权,并且需要为他们的生活和成长承担全部责任。
2、亲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因此,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父母。
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4、依日本民法第826条之规定,对于行使亲权的父母与其子女利益相反的行为,如果子女将财产卖与亲权人、对父母债务由子女充当保证人等行为,亲权人既无代理权也无同意权,应请求家庭裁判所为其指定特别代理人,由该特别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或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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