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关于共同抚养,请问现行婚姻法有这条吗?
  2. 求婚姻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
  3. 丈夫死了二岁女儿判给谁,男方是独生子

1、关于共同抚养,请问现行婚姻法有这条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离婚后,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轮流抚养。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无论新旧婚姻法,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权。

2、求婚姻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被删除。

【法律分析】要点一: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要点二: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是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分割线。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3、丈夫死了二岁女儿判给谁,男方是独生子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老人独生儿子去世,财产的一半做为遗产由儿子父母及媳妇和儿子子女共同继承,与老人两个女儿无关。房子如果是婚后夫妻购买的,房子的一半作为遗产由上述人员共同继承。

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显示: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在儿子死后会被进行销户,户口就会取消,女儿就成了家里唯一的孩子,也就是独生子。

一是丈夫是不是独生子。如果丈夫是家里的独生子,他的意外去世,对这个家庭来说几乎塌了半边天。做妻子的肯定很伤心,而做父母的白发人送黑发人,是最为凄惨和悲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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