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被删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被删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婚姻法第十条 你需要了解一下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3. 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何?

1、婚姻法第十条 你需要了解一下

法律主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已经失效了,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执行。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中所称的“不动产”应该指的是房屋房产或住房,将房产从婚姻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作出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

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

3、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何?

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是婚姻无效的情形,最新规定在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被删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被删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