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3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3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3.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介绍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中所称的“不动产”应该指的是房屋房产或住房,将房产从婚姻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作出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

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2、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3、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要点一: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要点二: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法律主观:“新 婚姻法 ”,是国家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潜力股”成女人新宠。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本新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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