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法律法规案列(婚姻法有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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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及分析事件:当事人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是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了法律效力。
分析:婚姻法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
婚姻法案例分析 2011年7月至11月,老王多次向朋友阿强借钱,共计100万元。双方都是口头协议,连借条都没有写。
3个典型婚姻家庭法案例简析
案例1 甲因为失踪了所以下落不明,经过家人的多次寻找,都是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了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了,却发现,乙与丙两人结婚了,但又已经离婚了。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
李某系无职业自由公民,在与严某初期相识期间,李某想方设法要求与严某交往,人为意识低劣,不过,此与本案无关。但其中,李某与严某同居的行为,存在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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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4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驳回田喜全离婚请求。
案例1 甲因为失踪了所以下落不明,经过家人的多次寻找,都是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了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了,却发现,乙与丙两人结婚了,但又已经离婚了。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
案例: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于1994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3万元购置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电可,并购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
答案: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
婚姻法案例及分析方法
根据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离婚协议本身不能对抗债权人。通俗地说,就算夫妻一方通过离婚方式将全部财产约定给另一方,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这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王、丁二人无财产约定,故双方各自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丁在婚后的储蓄,均属于双方共有,应依法分割。
个典型婚姻家庭法案例简析 案例1 甲因为失踪了所以下落不明,经过家人的多次寻找,都是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了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了,却发现,乙与丙两人结婚了,但又已经离婚了。
杨树3棵和旧窗户两副系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小卖部房屋属达永菊、申贵德的共同财产。申朝俭伙同他人肆意砸毁商品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案例,求专业人士的详解,非诚勿扰……
财产:20万元的房子是王军婚前个人财产,属于王个人所有 。王继承的一万元和李继承的10万元字画,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特别说明只留给自己的子 女,则都属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但应考虑财产来源和据照顾子女的原则处理。
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既然第一个婚姻有效,周某第二个婚姻便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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