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审判实践问题,浅谈婚姻法在实践当中的运用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审判实践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婚姻法审判实践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现在的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制度: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并按照一夫一妻制原则进行。任何形式的重婚、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其他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年婚姻法新规定离婚要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签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新婚姻法解释全文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了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新婚姻法”,是国家2011年8月12日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内容如下: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3、重婚情形消失是申请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吗
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法律主观: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消失的处理为:驳回申请婚姻无效的这种诉讼请求。无效婚姻的消失的情形有:未婚;曾经患病现已治愈好的;到达法定婚姻年龄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分析: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消失的处理为:驳回申请婚姻无效的这种诉讼请求。无效婚姻的消失的情形有:未婚;曾经患病现已治愈好的;到达法定婚姻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当时没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但如果你们现在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你们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了,不能再申请认定婚姻无效。
4、毕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有关争议问题探析
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在处理有关婚姻家庭领域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当该编没有规定时,根据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物权编的规定。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梳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40个要点。 一|一般规定 要点一: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部分模糊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无效婚姻的审判实践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无需经过宣告确认程序。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
法律主观:精神病结婚是否合法患有精神病隐瞒病情结婚的,并不是犯罪的行为,但是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无效或者请示撤销,但实践中主要是按照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除民事诉讼外,还应当允许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由提起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审判实践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审判实践问题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