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的欠缺-中国婚姻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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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十条
法律主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条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为什么中国女人总是说婚姻法对女性不公平?
关于买房 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得不到幸福婚姻后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
公平。根据查询《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条文对女性有利,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说不公平,就是因为女性被惯坏了,对婚姻不忠诚自由散漫,不把婚姻当回事,唯利是图,压榨男人,拿男人当提款机当慈善机构。新婚姻法对于好女人来说,内心一定毫无波澜,反而会觉得对婚姻更有保障。
新婚姻法对女性来说太不公平!因为女性婚后既要上班还要生孩子,在家庭中是弱者。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影响:中国新婚姻法为何对女人那么不公平? 新婚姻法是间接的不承认女性在家庭中的付出,和对生育孩子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职业生涯的牺牲。婚姻法对女性的意义。
3、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能否撤销
法律分析: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会撤销。
法律分析: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首先,婚姻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能否撤销? 仅欠缺形式要件的 婚姻登记 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首先,婚姻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4、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作出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也没有法律效力,登记结婚才确立夫妻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无效情形 根据我国目前婚姻法的条文,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分别是重婚、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没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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