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56条规定-婚姻法50条51条52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56条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56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2019年婚姻法出台新规定吗?
婚姻法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离婚一般需要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以及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想离婚的夫妻可以自行签订离婚协议,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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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四个方面的内容。
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
3、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新婚姻法解释全文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了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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