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违反婚姻法-遗赠违反婚姻法第几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遗赠违反婚姻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遗赠违反婚姻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的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婚前财产、法定继承财产、礼品、遗赠等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自行处理。但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法律主观: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参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主观:夫妻一方婚后所有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收益以及其他收益。所以婚前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婚后将婚前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遗赠可以分配夫妻财产吗
法律主观:遗嘱不可以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但是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在未经对方的允许下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主观:婚内接受的遗赠算夫妻财产吗婚内接受的遗赠不一定属于夫妻财产, 婚后因赠与获得的财产,如果赠与人明确赠与一方的,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 。
结婚后可以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给父母。但只能分配自己份额内的财产。如果财产是婚前所有,就拥有自由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立遗嘱把财产留给谁都合理。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丈夫将深圳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改判无效,为何此案件会无效呢?_百度知 ...
然而深圳的刘先生却想要把他名下的三套房子全部都给照顾自己的保姆,不过法院却驳回了刘先生的请求,判定他的遗嘱无效。因为刘先生与保姆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婚姻关系,两个人即便是同居了17年,也是非法同居。
此次案件中,妻子多年前出轨导致夫妻二人分居多年,丈夫由保姆照顾生活起居,长期遗忘共同生活,存在夫妻之实而无夫妻之名。丈夫跟妻子感情淡薄,故订立遗嘱要将其名下三套房产赠与保姆。
那就是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理由,判决遗嘱无效。这就让人们很难理解了,为什么法律在维护着一个名存实亡的婚姻?反而拒绝了一段真真实实的陪伴。
面对这样事情,法院是这样判决,认为男子赠与无效。因为男子和妻子没有离婚,这三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了解完事情始末之后,对于改判无效的结果,个人觉得,事件中的人员应该尊重法律,接受这个结果,因为法律是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的,然而实际情况导致遗赠无效,那么就必然承担人为导致的结果。
4、法理学经典案例一·泸州遗赠
法理学经典案例一泸州遗赠分析如下:四川泸州遗赠案是2001年轰动一时的“二奶案”,原告张学英(被继承人黄永彬的情人)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已因病死亡的遗赠人)属非法同居关系。
关于泸州遗产纠纷案的判决中涉及的法条有《继承法》第16条、《婚姻法》第17条、《民法通则》第7条。
泸州遗赠案中,法官直接跳过《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而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判决赢得了民众的掌声和欢呼,但却不是一种法律的胜利,其中透露出了实践中法官在判案时的错误做法。
在法律依据的选择上,以泸州遗赠案为例,法官根据其价值判断结论,既可以适用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死者黄永彬将其遗产遗赠给婚外同居女性的遗嘱无效,也可以选择适用继承法,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
根据所学法理学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答案——思考提示: 本案主要反映的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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