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婚姻法相抵触时-合同与法律相抵触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法与婚姻法相抵触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合同法与婚姻法相抵触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民事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民法典对溯及力的规定是:一是新增条文不得溯及既往,二是修改的条文应当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适用新法规还是旧法规,三是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适用。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的,是指导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件。
2、合同法和婚姻法有冲突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适用,主要是适用《合同法》总则。
婚姻关系在身份关系的范畴内,所以不适用《合同法》。
婚姻法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在婚姻法和合同法都已经失效,都被民法典所取代。
很多时候,双方同意财产独立或者部分独立,实际上是与债务承担息息相关的。约定债务承担的条款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不能够存在恶意逃避对外负债的情形,否则该条款无效。
3、如果民事案件中婚姻法和合同法产生判决冲突,优先采用哪部法规
您好,应当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规定,当普通法和特别法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 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 处理。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其次,在国际私法中就识别的总原则加以规定,以指导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合理地处理个别案件中的识别冲突问题。最后,对于某些具体问题,也可以对其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作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在这些问题上发生额外的,不必要的识别。
4、婚姻法的合同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吗
第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比如要明确各自名下有哪些财产,包括房屋的坐落、银行存款、股票账户、公司股权、个人物品等明确的罗列。对于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财产,更应明确的标明财产的权属。
【答案】:D 监护法律关系由《民法总则》调整;婚姻法律关系由《婚姻法》调整;收养法律关系由《收养法》调整;租赁法律关系由《合同法》调整。因此,本题应该选择D选项。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但并不能由《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最初的立法本意就已经排除对 人身关系 的适用。人身关系也不能和 财产关系 一样处理,也有其特殊的性质。所以,婚姻不能等同于合同,更不能适用《合同法 》。
5、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民法典出台婚姻法解释会废止的,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内容,今天小编与你分享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仅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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