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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婚姻法对军人有哪些特殊规定的看法
  2.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1、新婚姻法对军人有哪些特殊规定的看法

法律主观:我国 婚姻法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法律主观:现役军人结婚具有下列限制条件:当事人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应当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等。

2、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公布的现行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再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丈夫是现役军人,妻子可以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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