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真实的婚姻法(唐朝婚姻缔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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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婚俗是如何从保守转为开放的?当时已有协议离婚
其中开放的特点不仅仅局限于民族政策上,更是将婚姻制度从保守转为开放。唐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有所回升,而且逐渐摒弃掉了以往的贞操观念,所以就在婚姻上反应出了难得的开放特征。
最早的离婚协议出现在唐朝,那时候叫做放妻书,因为唐朝的女子地位比较高,民风也比较开放,所以女子改嫁也是常见的事情,人们也就普遍能够接受离婚,对离婚也就看得比较开。
离婚之后,按照唐代法律,夫家需要将当年成婚时妻子带来的嫁妆返还。如果已经有了子女,一般情况下归属夫家抚养,但妻子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变,母亲去世之后,子女照样要为之服期年之丧。
但是我们从发掘的唐朝文献中可以看出,在唐朝的确民风比较开放,女人可以选择离婚重新嫁给别人。唐朝的法律就有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离婚,这就是所谓的和离。只要双方商量好,便可以和平分手。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 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2、谁知道唐代婚姻法
唐朝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唐朝明确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写入法律,并规定了一些具体条件,包括“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等。(2)婚姻解除。
唐朝男女双方要想正式结成婚姻关系,那么特定的程序就必不可少。也就是所谓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一共六道程序,一道都不可以马虎。
实际上,在我国唐朝就已经出现离婚协议书。唐朝婚姻法《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强制离婚,所谓出妻。
作为中国法制史,唐法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传奇。唐律体现了基于以礼为本的等级特征,并在胡人和汉族大融合的背景下,显示出古代封建法律的罕见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唐代的婚姻制度有着矛盾与相互协调的美。
唐朝的婚姻法《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强制离婚。
3、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有哪些
【答案】:(1)同姓不婚;(2)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3)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4)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妾;(5)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唐代的婚姻制度,具体由《户婚律》规定 首先,确认封建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就可以结婚;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婚书”。
在离婚上,唐律规定了“七出”与“义绝”等项制度。凡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都可以作为丈夫“出妻”的理由。与此同时,唐律又规定了“三不去”的原则。
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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