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解释二是否有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姻法解释二是否有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都有效吗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了什么?
  3.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否已经废除

1、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都有效吗

是的,由于民法典颁布,原来的婚姻法已经以婚姻家庭编的形式纳入了民法典,婚姻法已经失效,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自然失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原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一)(二)(三)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有关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是的,由于民法典颁布,原来的婚姻法已经以婚姻家庭编的形式纳入了民法典,婚姻法已经失效,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自然失效。

没有。目前我国没有《民法典》司法解释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已经被废除。《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只有“一”。《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包括了彩礼、事实婚姻的规定。

法律主观:婚姻法已失效。目前新生效的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并且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了什么?

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直以来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都是存在争议的,而一直以来在呼吁修改的新婚姻法解释24条,在2017年2月28日做了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 债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否已经废除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原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一)(二)(三)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有关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民法典出台婚姻法解释会废止的,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法律分析:是的。《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废止,与之对应的司法解释也一并废止。

所以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数十年之后,《婚姻法》都会是这个“已废除”状态,不会有改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原婚姻法对家事代理权问题没有规定,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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