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婚姻法简短案例分析题,以及婚姻法典型案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简短案例分析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法典型案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 3个典型婚姻家庭法案例简析
  2.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3. 结婚后买的房子写谁名就是谁的吗 案例分析介绍
  4. 可撤销婚姻法案例分析 撤销婚姻
  5. 婚姻法案例分析,求高手

1、3个典型婚姻家庭法案例简析

案例1 甲因为失踪了所以下落不明,经过家人的多次寻找,都是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了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了,却发现,乙与丙两人结婚了,但又已经离婚了。

本案中,华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行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对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犯有某些特定过错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其中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因此可以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2、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分析:婚姻法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

婚姻法案例分析 2011年7月至11月,老王多次向朋友阿强借钱,共计100万元。双方都是口头协议,连借条都没有写。

解析:(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案例分析:(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王、丁二人无财产约定,故双方各自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丁在婚后的储蓄,均属于双方共有,应依法分割。

3、结婚后买的房子写谁名就是谁的吗 案例分析介绍

法律分析:不一定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共有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即所谓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

法律主观: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房屋作为不动产,权利属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但是,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只写了一方的名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是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只要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才购买的房屋的话,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题型中所作,夫妇买房合同签谁的名,之后房地产就属于谁。可是并没有说夫妇在什么时候所选购的房子。假如是在结婚前选购的,一般来说理应归属于结婚前的财产,可是假如签了彼此的姓名,则归属于彼此的夫妻共同财产。

4、可撤销婚姻法案例分析 撤销婚姻

婚姻法案例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是属可撤销的婚姻,所以允许撤销。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为保障公民结婚自由和知情权,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禁止结婚情形变为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法》明文规定的离婚是“情感确已裂开”的缘故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疾病而致,离婚的原因是可以建立的。

5、婚姻法案例分析,求高手

分析:婚姻法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

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是属可撤销的婚姻,所以允许撤销。

婚姻法案例分析 2011年7月至11月,老王多次向朋友阿强借钱,共计100万元。双方都是口头协议,连借条都没有写。

婚姻法案例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

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答 张男和王女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答 根据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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