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解三第九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婚姻法解三第九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关于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中有哪些相关规定
  2.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3. 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4. 婚姻法有没有规定女方私自打掉孩子犯法?
  5.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1、关于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中有哪些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意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协议离婚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当事人约定仍对部分财产维持共同财产状况的——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再分,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新婚姻法解释全文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新婚姻法”,是国家2011年8月12日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内容如下: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有哪些新的民法典已于.1生效,婚姻法已经相关的司法解释于.131失效。

3、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救助措施的适用一般以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救助措施的主体应为法律规定具有救助义务的机构。

答案解析:选项ADE:甲乙位办理结婚登记前系同居关系,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男女双方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参考的标准有: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分割方法如下: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姻法有没有规定女方私自打掉孩子犯法?

法律分析:不犯法,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女方私自打掉孩子的,男女是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经济赔偿的,但提起离婚的,人民法院确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可准许离婚。

法律分析:不犯法,但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当然,女方也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男方同样不得强制其生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

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

5、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妻子私自终止妊娠,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构成了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一是男女双方的生育权,但女性在这方面依旧有一定的主动性。当然这也是必然的事,毕竟女性是生孩子的主体,法律保障双方生育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女性其他合法权益。男人有生育权。

妻子私自终止妊娠,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男性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因为妇女 权益 保障法 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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