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终止妊娠,民法典 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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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后被起诉离婚?
未经丈夫同意中止被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如果调解不了,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就可以判决离婚。
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妻子私自终止妊娠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判。如果此举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支配性,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
2、妻子终止妊娠丈夫有权要求赔偿吗?
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但是丈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妻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 离婚 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如果法院认为其理由充分,一般应予受理。所以提问描述的情况,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并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也不可以因此起诉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双方因此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到法院,法院调解无效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妻子有权终止妊娠,这种行为并没有侵害丈夫的生育权。既然丈夫于妻子双方都各自享有属于自己的生育权,那么妻子就有权终止妊娠。这样的行为并不会侵害丈夫的生育权。
3、妻子私自终止妊娠是否违反婚姻法呢
妻子私自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构成了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一是男女双方的生育权,但女性在这方面依旧有一定的主动性。当然这也是必然的事,毕竟女性是生孩子的主体,法律保障双方生育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女性其他合法权益。男人有生育权。
妻子自行决定中止(不应为“终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妻子感情上应该与丈夫协商一致,但是协商不成的,法律上也没有问题,不能叫什么“私自”。
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那么可以认为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妻子如果需要终止妊娠,应当谋得丈夫的用意。
4、打胎报应男方还是女方
堕胎,如果是女性决定的,女方受的因果就多一些。假如男方要求女方堕胎,那因果就是男方背负。
如果女方已经同意打胎且明确知晓手术风险,并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手术,出现并发症属于合理预见范围内的风险,男方不应承担责任。
报应在女人身上。和男人没有关系。所以怀上了。就不要随便打。因为这样子。无异于杀生。
法律分析:首先,女方是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堕胎的医疗费用以及相关的费用,无论是出于道义还是法律上,男方都是需要负责的。
双方没有夫妻关系,男方不需要对女方负责。男方要求女方终止妊娠,女方可以不同意,在孩子出生以后男方依然需要支付抚养费到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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