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婚姻法21条第九款规定,以及婚姻法的第21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21条第九款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法的第21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什么
  2. 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3. 婚姻法司法解释21条规定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什么

《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已失效,其载明的第十七条对应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且具体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恋爱婚姻自由,这是《国家婚姻法》”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新婚姻法”,是国家2011年8月12日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内容如下: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3、婚姻法司法解释21条规定

《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 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一,子女可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您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点击头像私信我。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21条第九款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21条第九款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