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38条规定理解-婚姻法33条解释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38条规定理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婚姻法38条规定理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子女的探视权规定是:离婚后,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当得到尊重。父母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探视权,不得干扰对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具体的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是需要保证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探视费用的承担方和方式。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时间规定:探视权的时间可以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2、探视必须是抚养方在一起吗?
探视必须是 抚养 方在一起吗? 不一定要在一起; 我国《 婚姻法 》第38条第1款规定:“ 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视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离婚后女方父母代替女方去探视小孩是可以的。在照顾和抚养孩子方面,除了自然父母之外,其他亲属也可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比如奶奶、姑姑等。离婚后,孩子可能会特别需要亲人的陪伴、关爱和支持。
对于抚养费的给付,如果父母达成一致意见由男方完全负担小孩抚养,母亲无需支付抚养费的,一般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但这一约定不影响母亲探望小孩的权利。
3、婚姻法关于探视权规定
法律主观: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法律分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应当给予协助。而具体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定。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同时行使探视权不得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4、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一定要在一起; 我国《 婚姻法 》第38条第1款规定:“ 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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