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姓名权-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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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权的内容
姓名权包含内容: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姓名权包含以下内容。(1)决定权,也叫命名权,即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决定权。由 于人刚出生即要命名,而权利人无法自己行使这一权利,因而由其亲权 人行使命名权。(2)使用权。姓名权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用以区别自己与其 他自然人,确定自己的主体地位,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变更权。
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姓名的决定权。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公民可以决定姓父姓,可以姓母姓,也可以决定姓其他的姓。除了决定自己的正式姓名,还有权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等。.姓名的使用权。指公民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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