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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的

1、新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的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答案】:BCD A项,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夫妻原共有房屋的所有权。

例如:房子为男方婚前首付并办理贷款购得,婚后登记于男方名下(登记于双方名下则不适用),离婚的时候房子应被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不得分割房产价值,当然也不负离婚后应还贷款的还款责任。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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