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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清朝官员不能跟三种女人结婚,这是哪三种?

1、清朝官员不能跟三种女人结婚,这是哪三种?

第一种就是在府、州、郡、县任职的官员不能迎娶当地的女子为妻或妾。第二种就是任职官员及子孙后代不能迎娶乐籍娼家之女。这只要是违反了就会被职降级,还要承受廷杖之刑,最后还是要被离异的,如果有彩礼的,则彩礼会被没收充公。

这第一种女人,就是官员自己辖区的民女。也许会有人不理解,为什么不能娶民女呢?其实两个原因,一是民女和官员之间有着等级差距,娶一个民女会拉低官员的身份地位;二是防止有官员仗着自己的势力,看到漂亮的民女就强抢过来。这里就有着现代人和古代人的思维差距了。

《大清律例》明文规定,官员不能与两种女人结婚,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第一:辖区范围内的民女。《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彩礼入官。

为什么清朝会有这样的规定呢,是因为明朝就有这样的规定,明朝的朱元璋因为是贫苦农民出生,所以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朱元璋觉得如果贪官和民间的女人结婚的话,会形成地方利益,产生家族式的贪污腐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民间女子的保护。

首先,文武官员不能娶乐人为妻妾。《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中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荫袭之日,降一等叙用。这里的乐人,指乐籍娼家,说白了就是青楼女子,不管是卖艺还是卖身。这些人在当时属于贱民,而且是贱民之中等级最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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