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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

1、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社会未婚同居 以前的《婚姻法》没有个明确的鉴定,司法解释有了明确的鉴定,那就是以民政部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限。实施之前的符合结婚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实施之后的,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十分重要的内容。针对日益增多的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规定了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或则不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经济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次序。

深入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婚前与婚后出资的法律归属/ 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婚前父母出资购房,除非有明确的赠与声明,否则视为个人赠予;而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若无明确赠予一方,则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

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普遍认为,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这一撤销权源于合同法,但此处“一年”期间的规定显然并不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而是一种特殊的不变期间的规定,不允许中止、中断和延长,且起算时间明确固定为登记离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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