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抚养义务关系-婚姻法抚养义务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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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的特点和原则?
(1)抚养时间的长期性。
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
(2)抚养内容的复合性。
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3)抚养责任的无条件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声,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4)义务履行的自觉性。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抚养的特点是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以满足孩子身心发展需求为主要目的,着重关注孩子的情感、认知、社交、道德、身体等方面,通过亲子互动、游戏、教育等方式促进孩子全面发展。
抚养的原则包括尊重孩子、关注孩子、爱护孩子、引导孩子、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和自信心等。
家长应该注重孩子的情感需求,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和爱护,同时也要有适当的教育和引导,让孩子自主学习和成长,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抚养就是要超越血缘关系去关爱他,选择就是要视如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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