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人口出生率,新婚姻法生育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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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三次人口生育高峰期分别是哪一年,具体出生率是多少?
1、第一个人口高增长阶段(1949―1957年)。建国后,社会安定,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条件改善,人口死亡率不断降低,出生率维持较高水平。1949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36‰,死亡率为20‰,自然增长率为16‰,年底全国总人口为5.42亿。到1957年,死亡率下降到了10.8‰,而自然增长率上升为23.2‰,总人口达到6.47亿。1949―1957年的八年间,人口净增1.05亿。这是建国以后出现的“第一次人口生育高峰”。 2、第二个人口高增长阶段(1962―1970年)。三年自然灾害过后,经济发展状况逐渐好转,人口死亡率开始大幅度下降,强烈的补偿性生育使人口出生率迅速回升,人口增长进入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高峰期,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初。这一时期,人口出生率最高达到43.6‰,平均水平在36.8‰;人口死亡率重新下降到10‰以下,并逐年稳步下降,1970年降到7.6‰。出生率的上升和死亡率的下降,使这一阶段的人口年平均自然增长率达到27.5‰,年平均出生人口达到2688万人,8年净增人口1.57亿,这是建国以后出现的“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 3、第三个人口高增长阶段(1981―1990年)。由于20世纪60年代初“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中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生育年龄,加之20世纪80年代初婚姻法的修改造成许多不到晚婚年龄的人口提前进入婚育行列,使得人口出生率出现回升。人口出生率由1980年的18.2‰、1981年的20.9‰,达到1987年23.3‰的峰值。1981―1990年净增1.43亿,平均年增长人口1584万,1990年总人口达到11.43亿。这是建国以后出现的“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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