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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

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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