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之前的纠纷,婚姻法修改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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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颁布之前居住权案怎么判?
在《民法典》颁布前,居住权一直未被我国民事立法所承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有效兼顾商品房购买的稳定性和房屋租赁的灵活性,有利于克服传统二元化房屋供应体系的弊端,是一项住房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的居住权既沿袭为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的传统法律制度基础,又拓展了其社会保障属性,还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产住房、投资性住房纠纷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如本案的离婚后无住房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问题等。
从裁判思路来看,人民法院对于涉居住权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将双方关于居住权的约定解释为所有权等其他类型的物权。二是通过法律解释确认居住权的不动产物权属性。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首次通过司法解释为离婚案件生活困难的配偶一方的居住权提供了裁判依据。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居住权并未被我国民事立法所承认,因此对于居住权案件的判决主要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居住权的裁判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1. 以物权法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物权法定原则,原告主张的居住权非属法律规定的独立物权种类,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不属于民事纠纷审理的范围。
2. 根据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或当事人书面形式约定“居住权”,法院确认当事人享有居住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居住权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被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对于居住权案件的判决将更加明确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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