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不严格的规定-婚姻法不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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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婚姻法?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
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
级观念。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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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中国古代“婚姻法”,七出三不去的休妻制度
一般很多人都听说过古代休妻制度遵从“七出、三不去”原则。但很少有人知道是哪七出、哪三不去。这个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

其实,按照现在的法律术语来解释,七出就是丈夫可以单方无责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
1、不孝顺父母的可以休妻;
2、无子嗣的可以休妻;
所以会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
3、妻子淫乱的可以休妻;
4、有严重疾病的可以休妻;
5、多嘴多舌的可以休妻;
6、妒忌的可以休妻;
7、偷盗的可以休妻。
以上就是古代休妻的七种法定情形。

而三不去是限制七出的三种法定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形的,丈夫不可以休妻。
1、妻子被休后无家可归的不可以休妻;
2、为公婆服过三年大丧的不能被休;
3、娶妻时贫困而同甘共苦之后一起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
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当时家庭和社会中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和维持统治阶级家族政治的稳定。
虽然对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完全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丈夫单方面休妻的权利,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对女子起到了巨大的束缚作用,剥夺了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

而且这七个借口都非常片面,完全是丈夫说了算。三不去虽然有一定的限制,但也并不是意味着是为了真正保护妻子的权利。其只是为了维护所谓的“礼制”,最终目的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
不过虽然七出三不去制度对女性非常不公平,但还是极大的影响到了后世的立法,婚姻解除制度基本上都没有超出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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