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有哪些授权性规范(婚姻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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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表现形式?
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有:条例、决定、决议、命令、指示 等。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地方性法规。
5.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颁布的管理性文件为规章。
6.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组织和公民亦具有约束力,因而也构成我国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二)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即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1)假定。即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可适用本条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包括一定的事实和行为。
(2)处理。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或可以做什么的内容,实即权利、义务规定和行为规则本身。
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3)制裁。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违反本规范时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部分。
法律规范多种多样,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可有两种基本分类。
第一种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第二种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2.法的部门。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和关联性,可将同类的或密切相连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因此,法是以其调整对象—一—社会关系作为基本标准来划分为不同法的部门的,除此基本标准外,还常常辅之以其他标准。
按照我国立法实际和法理见解,我国的法的部门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3. 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4、法律法规的地域效力。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
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中有哪些授权性规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中有哪些授权性规范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