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与婚姻法有啥不同-民法总则与婚姻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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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为什么独立于民法?
《苏俄民法典》排除婚姻法:共妻的闹剧,十月革命后的神经错乱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第一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典,其所产生的影响至今仍存在于独联体国家和中国、越南、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这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将土地关系、婚姻关系和劳动雇佣关系从民事关系中剔除。
土地关系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原因在于,苏联的土地归为国有,不再是商品,土地的获得不再是通过买卖,而是通过行政划拨。因为土地的国有化,所以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人只拥有对建筑物的所有权,对下面的土地则只有使用权。为了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地上权(即利用他人的土地建造建筑物、工作物等的权利)作出区分,苏俄民法创设了建筑物所有权。实质上,如果把国家拟化为一个人的话,地上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并没有区别,二者形式上的不同在于:地上权是由土地所有权人设定的,建筑物所有权则是国家设定的。
劳动关系也与土地关系有着相同之处。劳动不再是商品,也不是资本,劳动者永不为奴,不接受剥削。因此,苏联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不劳动不得食。当然,苏联的劳动法与土地法是为了当时的政治服务的,政治性远大于其法律性。
如果说土地法和劳动法与传统民法的背离是在我们可以接受和理解的范围之内的话,那么十月革命之后一小撮伪革命者所提出的“杯水主义”则完全颠覆了传统伦理观念,并且使共产党人背上了“共妻”的恶名。
十月革命后的俄国人否认了婚姻制度,认为这是对女性的一种剥削和压迫,更有人进一步认为婚姻是对女性的“私人占有”,与公有制完全背离,鼓吹消灭家庭,实行妇女国有化。在“公有制”的旗号下,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废除婚姻制度,将女性作为全社会的财富进行分配。
杯水主义者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要满足两性的欲望和恋爱的要求,就象喝一杯水那样轻而易举,不算回事。这种思想在当时引发了许多丑恶现象,受到列宁的尖锐批判,苏联政府也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措施予以镇压。但是,其产生的恶果直接导致国际上许多人对共产主义深恶痛绝,避之不及,对我国的革命事业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当然,最终婚姻法单独立法的主要原因是妇女解放运动。十月革命后的俄国,妇女的地位有了极大的提升。十月革命中有许多女性的身影(也有一战后男性锐减的原因),如之后的世界第一位女大使亚历山德拉·米哈伊洛夫娜·柯伦泰,就是女权主义的先驱者。十月革命后,妇女在教育、生产、政治生活中都占据着与男性相差无几的地位。婚姻法单独立法,就将婚姻关系从原来的家族式民法中剥离了出来,保护了女性的权益,使女性得以独立的身份进行各种活动。这一妇女解放潮流对中国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影响今天的我们依然感受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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