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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什么意思?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什么意思?

《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法条规定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第三款规定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以及债务的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没有约定各自财产的,通常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原来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他夫妻双方一方也要欠我的钱,虽然他们夫妻双方对婚后的财产实行约定制,但因我不知道他们有这样的约定,所以仍然可要求他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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