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中的子女的权益(婚姻法关于子女)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婚姻法解释中的子女的权益,以及婚姻法关于子女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法解释中的子女的权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法关于子女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解释中的子女的权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解释中的子女的权益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