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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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有什么内容
- 2、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二
- 3、婚姻法解释二还有效吗
- 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补充条例)
-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内容...
- 6、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有什么内容
1、补充:(一)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3、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二
新的民法典已于.1生效,婚姻法已经相关的司法解释于.131失效。
司法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解释二还有效吗
是的,由于民法典颁布,原来的婚姻法已经以婚姻家庭编的形式纳入了民法典,婚姻法已经失效,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自然失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原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一)(二)(三)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有关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出台后,解释解释二继续有效。但如果解释解释二的内容与解释三的内容相冲突或者抵触的,有冲突或者抵触的内容失效,应当按解释三确定的处理规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补充条例)
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共二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没有与新司法解释冲突的地方,现行有效。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5、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和分割方法; 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和保护措施;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作出了详细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内容...
1、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4、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些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的债务去处理。
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处理案件亟需明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制定背景之一。
司法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全文中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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