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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婚姻登记条例
  2.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
  3.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补充条例)

1、关于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明书同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条例有什么 婚姻登记条例有什么?为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1955年5月,1980年10月和1986年3月我国先后颁布了三部《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2月1日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中第三章的内容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婚姻登记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离婚一定要双方户口本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补充条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以前的《婚姻法》没有个明确的鉴定,司法解释有了明确的鉴定,那就是以民政部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限。

法律主观: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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